中国档案学会章程

(2020年12月3日中国档案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The Society of Chinese Archives,缩写:SC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从事档案工作研究的人员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贯彻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倡导科学、创新、求实、协作、自由、平等的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普及档案知识,为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服务,为推动档案事业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档案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档案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档案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档案工作者之家;

(二)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档案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研讨会、展览展示等形式的活动,促进新技术、新服务的推广和信息交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档案知识,提高全民档案意识;

(五)健全学术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学术与科研诚信监督机制,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档案工作者参与国家档案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工作,建设高水平创新智库;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接科技评估、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评审、成果鉴定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八)开展档案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档案继续教育等人才培育活动;

(九)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档案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本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符合会员条件者,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会员。

(一)个人会员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科级以上行政职务的档案工作者;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档案工作10年以上,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档案工作者;

3. 获得档案学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者(含在读研究生);

4. 对档案学科建设和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者;

5. 热心于本团体工作并积极支持本团体活动的人士;

6. 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档案学术研究,有一定成绩、成果的人士。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二)单位会员

与本团体专业有关,有一定数量的档案工作者或科技工作者,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团体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研究通过,报下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申请者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惠权;

(六)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支持和参与本团体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财务管理人员等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奖励、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及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3日中国档案学会第九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